顶岗实习是学校充分利用企业的技术、设备及环境等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期,提高就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产学合作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进一步规范顶岗实习管理,提高顶岗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学生毕业前在真实工作岗位上进行的实习,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教育的良好途径。
第二条 顶岗实习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纳入教学计划,强化顶岗实习过程管理,避免顶岗实习环节中的随意性。一般情况下,顶岗实习安排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进行,因特殊需要,可以安排在其他时间进行,要保证学生顶岗实习时间在半年或以上。
第三条 顶岗实习为各专业的必修课程,顶岗实习考核成绩合格是学生符合毕业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能够尽快将所学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牢固树立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学生尽快成为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顶岗实习工作应根据按级管理的原则,分级落实,相互配合,责任到人。学生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密切相关,各个部门要全员动员积极支持。
第六条 学院设立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长、招生就业办主任及各系主任组成,统筹和指导全院顶岗实习工作。
第七条 分管副校长负责审批全院顶岗实习计划,领导全校的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教务处是全校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监控,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各专业《顶岗实习计划》、《顶岗实习教学大纲》和《顶岗实习指导书》等实习教学文件,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情况,落实毕业设计(论文)批阅,毕业答辩及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管理等环节,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汇总全校顶岗实习工作信息,定期巡查、检查各专业教研室实习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实习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系部负责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各项具体工作。根据专业要求建设校外顶岗实习基地,制订具体的顶岗实习管理细则,负责制订顶岗实习计划;联系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落实实习指导教师(校内及企业)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负责与实习单位沟通;完成成绩评定、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招生就业办推荐顶岗实习或就业单位,对于实习期就业的学生,签订就业合同,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做好就业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配备实习管理教师。实习管理教师在系分管实习实训的主任或副主任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应具有实习教学的组织指导能力,管理协调能力,开发校外顶岗实习基地的能力。
第十二条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与实习单位主管实习生的领导、部门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及师傅等经常沟通,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与企业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学生考核工作。
第三章 实习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各专业教研室应提早3个月编制顶岗实习计划,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分别送教务处、招生就业办。
第十四条 确认顶岗实习生的资格。学生经教务科审核后,方可参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时如仍有部分课程需补考的,可由教学部门另行安排时间(如双休日、假期等),做好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选择实习场所。毕业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各系联系或招生就业办推荐。实习场所应首先选择与学校联合办学的企业。若在顶岗实习基地无法全部安置,则在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前提下,本着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选择技术、设备比较先进,生产正常,对学生实习工作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的企业。学生集中实习地点的确定必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根据专业性质,可由学生结合毕业后工作意向自行选择实习单位,但必须经本系和招生就业办研究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各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无论是学校推荐还是学生自谋实习单位,均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督促实习学生办理实习期内的意外伤害保险,督促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顶岗实习前,由各系、专业教研室召开顶岗实习动员大会。明确实习的内容和任务,宣布实习纪律,分发实习教学资料。
第四章 过程监控
第十九条 集中实习的过程监控
1.对于校外实习基地或合作办学企业,按照协议,顶岗实习班级一般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或学年成建制转移到企业,直接从事生产实践。专业系与企业按照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岗位(群)或技术领域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由学校分管院领导和企业相关负责人共同审批。
2.由系委派实习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企业指派实习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和企业按一定比例配备指导教师,一般师生比不超过1:15。
3.实习学生接受企业与学校的双重管理,既是学校的实习生又是企业的员工,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要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定期组织学习研讨会、讲座、经验交流、上专业课等。带队教师要填写《顶岗实习工作周志》,指导教师要填写《顶岗实习教学周志》,实习学生要填写《顶岗实习周记》,并需校外指导教师签名。
4.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并填写《顶岗实习巡查记录表》。
第二十条 分散实习的过程监控
1.由本人联系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前要向专业教研室提交《顶岗实习联系回执单》,经教研室同意后方准离校实习。
2.各专业教研室要指定专业指导教师(可以是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或实习管理干事,分管一定数量的实习生,责任到人,定期以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形式,及时与学生及实习单位或家长沟通联系,进行思想教育与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动态,沟通的频数每月不少于3次,并填写《顶岗实习指导联系记录本》,向专业教研室有关负责人提供电子信箱号或QQ号备查。实习学生要填写《顶岗实习周记》,回校后上交给指定教师并由专业系统一收齐归档。
3.顶岗实习专业指导教师要不定期通过电话对分散的分管的顶岗实习生状况进行调查。至少完成分管学生人数1/4的实习生的实习单位的督导检查,并填写《顶岗实习巡查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顶岗实习工作的持续改进
1.各系要确保学生专业对口实习时间不少于1个学期,对于滞后或中停2个月仍然没有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各系应召回并组织学生进行仿真训练或到现场见习。
2.顶岗实习指导小组定期对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对各专业教研室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改进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系的年度考核。
3.顶岗实习的管理过程,各部门必须留下相关记录备查。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顶岗实习考核成绩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周记》、《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定,占总成绩的30%。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学生的考核。企业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进行考核,填写《学生顶岗实习企业考核表》,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顶岗实习周记》、《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定;并结合企业对学生的考核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学生顶岗实习综合评价表》,给出评定等级。
第二十五条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记入学生档案。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允许重新参加一段时间的实习并重新考核,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后,所有资料由各专业教研室统一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学生顶岗实习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