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校企合作办学质量,保证校企合作办学的良好秩序,加强“订单式”培养班级学生教学管理工作,针对“订单式”培养班级教学和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订单式”培养班级学生的选拔
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教学系部、委托培养企业代表等多方面根据具体情况组成相应“订单式培养班级新生选拔委员会”,由新生志愿报名参加各“订单式”培养班级新生的选拔,经笔试、面试等规定选拔程序后择优录取。
第二条 “订单式”培养班级已与委托培养企业签订了人才培养协议的学生,因个人非正常原因提出与企业解约或违反与企业签订的人才培养协议相关规定等原因被企业解约的,除承担与企业签订的培养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之外,学校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该生纪律处分,并转入相同专业普通班继续学习。如学生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放弃去委托培养单位就业但仍留在原“订单式”培养班级继续学习,该生如果在后期学习中有突出或优异的表现,学校可以给予该生再次推荐就业的机会。
第三条 “订单式”培养班级学生在签约企业培训学习期间,既是学校学生又是企业员工,要同时自觉遵守《学生手册》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如因个人原因违反企业生产、管理规定,造成设备损坏、生产停产等不良后果,或由于个人不良行为,破坏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和后果给纪律处分。
第四条 非学生个人原因与委培企业正常解除人才培养协议的学生,不承担任何责任。可申请留在原班级继续学习,或转入相同专业同年级普通班学习,其学籍管理参照普通班进行,在原班级学习已取得的学分可以结转。
第五条 此规定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