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程系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机制体制的创新,深化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地方和行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各系科室)与国(境)内的企业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办学特色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学生就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以岗定教、校企共育、过程共管、资源共享”,搭建一个校企共赢的平台,企业主动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并为学生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训环境,学校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推动学校和企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合作原则

第四条  校企合作工作由学校统筹,做到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第五条  校企合作要遵循互利双赢的原则,学校通过服务,帮助企业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企业为学校人才培养改革、实践教学条件改善、教师实践锻炼、学生就业等提供相应支持,实现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动。

第六条  学校选择的合作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企业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好业绩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企业对专业和人才规格的需求应与学校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  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处、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和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的校企合作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并审议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政策、机制建立、组织实施;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组织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督促考核各部门校企合作的工作进程和工作业绩等。

第九条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管理。主要负责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整体协调、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工作等。

第十条  各系部主要负责校企合作企业的联系、合作项目的洽谈、合作协议的起草、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配合教务处和各系部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与校企合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合作内容与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共同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学生顶岗实习;订单培养;职业培训工作等。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系部与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各系部制定校企合作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报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系部按批准的校企合作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向教务处提交合作方案。

第十五条  由教务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合作项目评价审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对涉及学校重大财、物的校企合作项目需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教务处协助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搞好协商,在学校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长签署,教务处、系部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七条  合作协议签订后,由合作系部按照协议的要求负责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合作系部要根据项目合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要求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合作系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教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校企合作工作的年度考核,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行政目标考核。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奖励机制,表彰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实有发展前景和操作的良好的合作项目,学校将在政策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第二十二条对参与引进、捐资共建、设立奖(助)学金等合作项目的系部和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